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滨州亿通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1817号
原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5-5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970237X。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美,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亿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北外环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R8UG63E。
法定代表人:宋丙列。
原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蓝公司)与被告滨州亿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亿通公司向简蓝公司支付货款340000元;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2000元(日违约金340000x0.05=1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亿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亿通公司的发起人以王**的名义与简蓝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检测线销售合同》,2019年12月19日亿通公司注册成立后,在上述销售合同上进行了盖章追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向亿通公司供货义务,且完成安装调试后验收合格。亿通公司仅按照合同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自2020年8月份起便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剩余的分期货款。经简蓝公司多次催要,亿通公司又分多次支付了货款21万元,至今仍然拖欠34万元。根据《机动车检测线销售合同》的约定,甲方应于2020年12月底之前付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的应当按日5%支付违约金。按照销售合同“七附则,2”的管辖约定,任一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亿通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简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简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30日,亿通公司(甲方)与简蓝公司(乙方)签订《机动车检测线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机动车安检、环保检测设备和检测系统,合同总价为930000元,其中金额为823000元,税额107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20万元;(2)检测站标定、计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8万元。(3)合同余款65万元甲乙双方协商分期支付,若甲方检测站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业,即从开业当月算起分6个月支付,开业第1-5个月每月支付设备分期款10万元,开业第6个月支付15万元,合计65万元。(4)若甲方检测站未能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业(非乙方问题造成甲方延迟开业),合同余款65万元自合同签订后第7个月开始分期支付,第7-11个月每月支付10万元,第12个月支付15万元,合同签订一年内到期结清余款。甲方违约责任:1…2.甲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如期付款,每拖延1天应向乙方支付拖延款5%的违约金。王**在甲方代表处签名。庭审中,简蓝公司自述涉案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时系亿通公司的发起人王**与简蓝公司订立,亿通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后,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进行了追认。
合同签订后,简蓝公司向亿通公司进行了交货及安装,后亿通公司出具《工程项目安装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载明:本项目安装完毕,试运行正常,可以交付使用。张兵在用户处签名。
2019年12月3日,亿通公司通过张金英账户向简蓝公司支付20万元,摘要载明:王**杨柳雪检测站设备款。2020年3月2日,亿通公司通过张金英向简蓝公司支付8万元,摘要载明:王总设备款。2020年7月7日,亿通公司通过张金英账户向简蓝公司支付10万元,摘要载明:滨州亿通设备款。2020年9月20日,亿通公司向简蓝公司支付5万元,摘要载明:设备款。2020年10月28日,亿通公司向简蓝公司支付5万元,摘要载明:滨州亿通检测设备款。2021年3月1日,亿通公司通过张兵兵账户向简蓝公司支付5万元,摘要载明:归还欠款。2021年8月20日、9月24日,亿通公司通过张兵兵账户向简蓝公司支付5万元、1万元,以上共计59万元。
本院认为,简蓝公司与亿通公司签订的《机动车检测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根据简蓝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安装验收报告并结合亿通公司的付款情况,可以证实案涉项目已经完成了验收,简蓝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现亿通公司仅支付合同款59万元,尚欠34万元未能支付,现简蓝公司主张亿通公司支付剩余34万元货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亿通公司未能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向简蓝公司支付违约金,现简蓝公司放弃主张2020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仅主张2021年1月1日起至开庭当日2022年5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按照2022年的LPR的4倍即年息14.8%为标准进行计算为85972.9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亿通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如期付款,每拖延1天应向简蓝公司支付拖延款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现简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本院结合双方的约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简蓝公司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2021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即7.5075%计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7-11个月每月支付10万元,第12个月支付15万元,结合亿通公司的付款情况,亿通公司应向简蓝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均按照年息7.5075%为标准计算,为38573.96元(即38573.96元=5630.63元+14014元+2408.66元+16520.67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亿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滨州亿通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0000元;
二、被告滨州亿通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8573.96元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原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7元,由被告滨州亿通检测有限公司负担3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