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财保53号
申请人: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杨雪美,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曲君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5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烟台市牟平区通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债权293500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期间,烟台市牟平区通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不得向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该款293500元;如需偿付,向本院账户交纳(户名: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高新区支行,账号:15×××65)。被申请人烟台车吉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对该债权293500元进行转让、赠与、处分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