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鲁01民终57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848189。
法定代表人:杜大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齐鲁软件园**楼(创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970237X。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康妮,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兴业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耀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