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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石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石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花园镇18小区24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3小区74栋33、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被告石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洹虹药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在庭下已将纠纷协商解决完毕,现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