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982号之一
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樽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某,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市。
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樽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樽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樽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