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华阴市顺顺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华阴市顺顺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95元(利息另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