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5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沣柳国际2幢1单元29层12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系***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艾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亚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原审法院以“雇佣关系”为基础而确定赔偿,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比例确定***与***的过错责任。三、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出就餐时间而非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人系***招揽雇佣,关于***等人的收入发放等管理事宜均由***负责处理,且案涉机动车仅用于施工运输,不应作为交通工具外出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陕西亚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陕西亚泰公司与西安武警工程大学之间的《零星维修项目框架协议》约定的服务系纯劳务的零星维修项目,不属于建筑活动,不需要相应资质,将宿舍的架子床搬运及安装工作交由***承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合法的承揽关系,不属于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原审判决陕西亚泰公司承担30%责任无法律依据。二、***的受伤,是同工友们外出就餐返回时***开车操作不当导致,对此公安机关已根据事故成因划分责任。原审法院在劳务关系致人损害的归因中,认定并未违法分包的陕西亚泰公司对与提供劳务无关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违背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健康权纠纷,陕西亚泰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对受伤结果也不存在过错,***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导致,陕西亚泰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四、本案为单方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健康权侵权纠纷,原审未依照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比例裁判,混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致害、侵权法律关系,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错误适用法律,无故认定陕西亚泰公司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提交意见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案涉工程系陕西亚泰公司承包后违法转包给***,***安排***管理,指挥***、***等。***、***与陕西亚泰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基于本案事实,是雇佣关系而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陕西亚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提供的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责任。
***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本案不应再审。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雇主***提供不合格的机动车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的再审申请理由。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承接西安武警工程大学训练基地搬运、安装架子床项目后,委派***雇佣工人具体实施,***根据***安排雇佣了***、***等人,***提供住宿并委托***向六名工人支付工费,***、***与***之间均构成雇佣关系。据此,原审法院按照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认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陕西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中,陕西亚泰公司承接西安武警工程大学训练基地宿舍架子床搬运、安装业务后,又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陕西亚泰公司向***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处理结果并无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