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62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渭南市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英,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源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择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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