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7民初586号
原告:李某,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润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女,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