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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润泽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3民初3731号 原告:王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邱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阳某,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xxxxxxxx,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许昌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xxxxxxxxxxxx,地址河南省许昌市。 原告王某和被告邱某、阳某、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财产保全费60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