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张家界卓越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205308602,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陵园北路林苑小区4栋402号。
法定代表人:田其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丁勇军,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家界顺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50722569M,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张家界文化影视城11楼。
法定代表人:吕建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勇军、张家界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德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裁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针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原一审裁定结果。现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原一审民事裁定作出后放弃上诉的诉讼行为相悖,故本院对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家界林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伍少杰
审 判 员 汪云辉
审 判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石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