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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217号 原告:温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女。 原告温某与被告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温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温某已预交174元),由原告温某负担25元,退还原告温某受理费14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