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民终6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巨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姣,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上诉人江西巨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向上诉人江西巨天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西巨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巨天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