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平城区某;大同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214民初2036号 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并茂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平城区清远西街中关村软件园山西孵化创新平台。 经营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善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善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煤炭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安居街。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院职工。 被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和平街12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并茂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大同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并茂建材经销部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平城区并茂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平城区并茂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同市平城区并茂建材经销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