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务段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民申4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务段,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车务段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务段(以下简称某某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1民终8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起诉状、一审开庭审理、二审上诉状及开庭审理时已经阐明清楚,再审申请不再赘述。(二)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及谬误百出。1.***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二审法院在没有开庭及询问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2023年8月7日,某某务段提交答辩状,***却在申请查阅卷宗材料时才发现。3.二审实际审理期限138天,超出法定审限。4.二审判决认定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错误,月计薪天数应为21.75天。5.二审判决认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未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属适用法律错误。6.《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与《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不一致。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某某务段向***补发2006年至2021年12月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某某务段承担。 某某务段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不符合再审启动的条件。***肆意曲解法律法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某某务段已全额支付***应得工资,案涉劳动合同已经实质约定工资报酬,本案涉及的基本工资适用《铁道部关于的通知》,适用该规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且该规定依然是铁路系统职工基本工资计算的依据。(三)《某某务段工资奖金分配办法》依法通过了职代会,履行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告知,某某务段据此支付***的基本工资合法有效。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主要为某某务段应以什么标准计算加班费,即能否适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二审未开庭审理,不属程序违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2001年8月1日,柳州铁路局柳州车务段(某某务段前身)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第四条第1点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在职期间,工资由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夜餐费、津补贴、加班费、安全绩效、月度考核奖、二次分配、月度考试优异奖、职工出勤奖等构成。依照上述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某某务段已按规定计发***的加班工资。原审判决不支持***要求补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