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车务段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民申4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南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车务段,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车务段(以下简称某某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01民终3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于2023年7月13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开庭审理已对***申请事项作出了实体裁决,足以证实案涉事宜在仲裁时效期内。法院有权审理的仅是劳动争议事项非仲裁时效之问题,法院不能主动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并非是对仲裁超时效提起诉讼的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某某车务段无证据证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在某某车务段未提供***提起仲裁超过时效的证据前提下支持某某车务段的主张,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判令某某车务段向***补发2015年8月、9月份工资中高温津贴各100元,共计200元。 某某车务段答辩称,(一)***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1日终止,***在2023年7月13日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的事由。本案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以2015年9月作为起算点,明显超过仲裁时效。(二)某某车务段不存在克扣高温津贴的事实。按照公司规章制度,高温津贴是与劳动者的出勤相关联,这也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某某车务段已支付与***出勤情况相应的高温津贴,***认为某某车务段克扣其高温津贴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认可2015年9月工资单上的签名属实;双方劳动关于2022年1月1日***退休之日终止。因此,***在工资单上签字之日或最迟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然而,2023年7月13日***申请仲裁,已超过前述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原审判决认定***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对于***提出某某车务段未对仲裁时效进行举证、法院无权主动审查仲裁时效的理由,经查某某车务段在劳动仲裁期间、一审、二审均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也提供***的工资条、考勤记录、发放高温津贴的文件规定,对超过仲裁时效履行了举证责任。法院依法应当对某某车务段提出的意见及证据进行审查。***认为某某车务段没有举证、法院无权审查仲裁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