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一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23民初189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 被告:广西一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灵川镇禾家村委禾家铺村民小组(地号:13)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YN66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段,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水塔路北一里2-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3MA7AJ2FR4B。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一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硕公司)、第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段(以下简称中铁南宁局桂林高铁基础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 ***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一硕公司给付***工程款234770元及护送防护员费用4500元,合计23927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一硕公司从案件受理之日起,以2347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65%上浮50%向***给付利息;三、请求依法判令一硕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一硕公司将承包的铁路隊道口步梯鹿寨六洛隧道步梯给***施工,包工包料,每米按170元结算,每天永福工段防护员蒙普民开工前、收工后都会对施工工具、材料及人员服装、整天的施工过程进行拍照上传给第中铁南宁局桂林高铁基础段。中铁南宁局桂林高铁基础段还有技术员***、***负责技术,发现工人施工不合格及时返工。一硕公司以工期紧,要马上进场开工拖为由延期签定合同,用各种方法拖延,最终没有签合同。***施工结束后了解到一硕公司已与铁路局结算,因无纸质合同,一硕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步道工程款。***到中铁南宁局桂林高铁基础段了解到该段步道结算长度为1381米,***多次索要无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铁路隧道口步梯鹿寨六洛隧道步梯工程属于铁路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工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