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权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权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京行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权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凤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莉坤,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浙江权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权重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1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权重公司。
2.申请号:32859177。
3.申请日期:2018年8月13日。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北京云动智慧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466059。
3.申请日期:2015年7月20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3;4220;4227):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气象信息;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无形资产评估。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326333号《关于第32859177号“权重数据GCTMDTINFOTECH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权重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本案一审终结,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权重公司的诉讼请求。
权重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若该商标被撤销注册,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其不具有经营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新的权利主体承继和使用,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诉争商标是基于实际使用为目的而申请的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了稳定的市场格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四、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二档案、相关证据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第172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鉴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权重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其他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权重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主要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17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26333号《关于第32859177号“权重数据GCTMDTINFOTECH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浙江权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32859177号“权重数据GCTMDTINFOTECHLTD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浙江权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俞惠斌
审 判 员  王晓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 瑶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 记 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