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410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诺博特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国网诺博特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8日做出的(2019)苏0111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国网诺博特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322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国网诺博特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1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736,合计1085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诺博特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97956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410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97956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1执4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亮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