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互盈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羽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互盈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羽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互盈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山市羽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互盈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11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第一,本案案由虽然是买卖合同纠纷,但上诉人并非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中山市源上源光电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该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上诉人不适用;第二,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三方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书》,而该协议书中,对于管辖权问题并无约定,因此,对于管辖权问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南海区即非合同履行地,也非被告住所地。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三,依据三方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书》,上诉人仅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受原审被告中山市源上源光电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支付货款。且该协议中已明确,对于被上诉人与中山市源上源光电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购销关系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现被上诉人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将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其行为是滥用诉权的行为。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则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双方协议选择由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