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

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与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1民初10160号
原告: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2BQC09。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通区川姜镇镇南路京通大厦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GEFT6G。
法定代表人:朱恩德,总经理。
原告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棣公司)诉被告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李杰,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恩德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638.6元;2.请求被告赔偿损失107287.86元;3.请求被告支付我司替换不合格产品产生的费用25736.5元,退还不合格产品;4.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沃棣公司明确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638.6元;2.请求被告赔偿损失81551.36元;3.请求被告支付我司替换不合格产品产生的费用25736.5元,退还不合格产品;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000元;5.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双方就成都合宜项目签订《成都合宜项目软装采购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5462元),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沙发、茶几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后多次催促被告发货,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才发货,原告无奈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收款后,仍逾期发货,货物到达现场后,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跟清单产品不符、未及时安装等问题,多次与被告沟通。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艾力绅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供货给原告有检验不合格的被告同意更换成合格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成都项目公区软装采购安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证据2、银行付款回单打印件三份,证明原告已支付全部合同款65462元;证据3、成都合宜乐湖样板间软装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海尔家居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将跟被告采购的产品交付给海尔家居;证据4、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不合格;证据5、处罚通知单一份,证明被告延期交付、货物不合格,海尔公司对原告罚款;证据6、回复函,被告延期交付、货物不合格,海尔公司对原告罚款;证据7、购货清单和发票一宗共25736.5元,证明原告替换的不合格产品及产生的费用,原告购买的产品原告自行安装的;证据8、差旅费报销明细一宗,证明原告工作人员为处理被告逾期交货部分产品没有安装到项目处处理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31551.36元;证据9、物流明细打印件三份,证明被告逾期交货,最后一批交货时间是8月4日;证据10、李杰、常兵伟、徐子英、于波四人到成都合宜项目出差审批,证明原告为解决被告迟延交货、交付的部分产品不合格问题,派四名员工到成都合宜项目出差;证据11、李杰、常兵伟、徐子英、于波四人劳动合同一份,证明李杰、常兵伟、徐子英、于波四人为原告公司员工;证据12、“合宜软装设计沟通群”微信群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迟延交货、交付的部分产品不合格;证据13、成都合宜项目不合格产品明细一份,证明被告交付的部分产品不合格;证据14、租赁合同(青岛有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证明原告为存放被告交付的不合格产品,支付租金12000元;证据15、发票(12000元)一份,证明原告已支付租金;证据16、付款回单(12000元)一份,证明原告已支付租金;证据17、顺丰电子回单及通知函一份,证明原告发函通知被告限期处理不合格产品,否则应支付保管费。
艾力绅公司质证称,对沃棣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该款艾力绅公司已经收到了;对证据3、4、5、6、7、8真实性不清楚,艾力绅公司没有参与不清楚,对此不知情;对证据9没有异议,沃棣公司验收合格后,将剩余全部款项支付给了艾力绅公司。艾力绅公司未对第二次开庭时沃棣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艾力绅公司对证据1、证据2、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5、6,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由沃棣公司向海尔公司提供部分货物后,沃棣公司又从艾力绅公司采购,艾力绅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延期交货、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7、沃棣公司提交购物发票予以证实已另行购买部分货物,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8、沃棣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成都项目部进行出差,在第二次开庭时沃棣公司工作人员当庭展示出差审批的丁丁系统,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0、11、12、13、14、15、16、17,因艾力绅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后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沃棣公司(乙方)与青岛海尔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甲方)签订《成都合谊乐湖样板间软装采购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由沃棣公司向海尔公司提供成都合谊乐湖样板间软装,合同价款128215.3元,该合同后附汇总表及成都合宜LOFT双钥匙样板间家具清单。沃棣公司与海尔公司的该合同尚未结算,海尔公司亦未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价款。
2019年,沃棣公司(甲方)与艾力绅公司(乙方)签订《成都合宜项目软装采购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双钥匙家具、双钥匙配饰、三居室家具、三居室配饰等货物,二、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合同金额65462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生产,甲方收到发票后将首付款的百分之三十(19638.6元)打给乙方,发货前乙方将货款百分之五十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甲方,甲方于发货前付中期款百分之五十(32731元),乙方在7月10日前送货到现场并安装完毕。货物安装完毕并验收通过后,乙方将百分之二十的增值税发票邮寄给甲方,甲方将剩余的百分之二十(13092.4元)尾款结清。三、交货方式,到货时间:到货安装完毕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交货方式:乙方送货并安装,运费及送货安装费承担:乙方承担。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和方式交货,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交付的产品与订单不符,乙方应按情况承担修理、更换等责任。质保期: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因非人为因素致损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1)通过复原或修理至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通过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为甲方免费更换新产品。六、违约责任,乙方逾期到货安装完毕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外,还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损失。该合同后附成都LOFT双钥匙样板间家具清单。
2019年6月27日,沃棣公司向艾力绅公司支付货款19638.6元,2019年7月1日,沃棣公司向艾力绅公司支付货款32731元,2019年7月15日,沃棣公司向艾力绅公司支付货款13092.4元,三次支付该合同的全部货款65462元。
在沃棣公司提交的微信“合宜软装设计沟通群”中,海尔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沃棣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尺寸不一致,缺货,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因艾力绅公司延期交货、部分产品质量不达标等原因,海尔公司向艾力绅公司出具处罚通知单一份,鉴于以上事实及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你司罚款50000元整,以上罚款将从海尔公司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限期10日内把不合格产品替换完成。该处罚通知单后附成都LOFT钥匙样板间及成都LOFT三居室样板间验收清单,该清单中记载沙发、茶几、床上、台面、鞋柜、床头柜、梳妆台等产品存在没有到货、花艺太差、材质差、材质不符、无花艺、品质差等问题。
沃棣公司向海尔公司出具回复函,认可处罚通知书的全部罚款原因和事项,沃棣公司同意对样板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调换,后附调换产品明细。
2019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沃棣公司派公司工作人员李杰、徐子英、常兵伟、于波四人到成都合宜项目进行问题产品的重新采购并进行安装,花费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共计30755.84元(6335.84元+6698元+17722元)。沃棣公司按照成都LOFT钥匙样板间及成都LOFT三居室样板间验收清单中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重新采购部分产品,共计花费25736.5元。
沃棣公司与青岛有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住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沃棣公司租用有住公司胶州产业园及成都产业园的场地共计80平方米用于货物存储。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租赁费用共计12000元,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按实际发生情况缴纳。该合同后附胶州有住智能家居产业园及成都产业园场地存放产品清单。
本院认为,沃棣公司与艾力绅公司签订的成都合宜项目软装采购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沃棣公司作为买受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艾力绅公司作为出卖人亦应按照合同提供合格产品。但根据沃棣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艾力绅提供的产品存在迟延送货、部分产品未送货、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沃棣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成都项目部进行重新采购和安装的出差费用30755.84元及重新采购部分产品的费用25736.5元,系因艾力绅公司违约,沃棣公司采取补救措施花费的费用,该费用应由艾力绅公司承担。本院对沃棣公司要求艾力绅公司承担出差费用30755.84元及重新采购的费用25736.5元,予以支持。
对沃棣公司主张的租赁费12000元,因沃棣公司租赁场地存放艾力绅公司提供的不合格产品且经沃棣公司通知后,艾力绅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取回,发生的租赁费用应由艾力绅公司负担,本院对沃棣公司主张的租赁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沃棣公司要求退还不合格产品的诉讼请求,因艾力绅公司提供的部分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该部分货物艾力绅公司应自行取回,因沃棣公司租用的场地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艾力绅公司应在2020年2月29日前自行取回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运费由艾力绅公司自行负担。
对于沃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9638.6元,因沃棣公司因艾力绅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已予支持,故对沃棣公司要求另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沃棣公司主张的海尔公司对其罚款50000元应由艾力绅公司负担的诉讼请求,因沃棣公司与海尔公司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海尔无权对沃棣公司进行罚款,该50000元性质为违约金,待确定具体数额后,沃棣公司可另行主张。
艾力绅公司在第二次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沃棣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损失共计68512.34元;
二、被告被告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前自行取回存放在胶州市有住智能家居产业园及成都产业园场地的货物,运费由被告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30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9.5元,保全费1102元,共计2641.5元,由原告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338元,由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3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