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378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2BQC09。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春梅,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南通区川姜镇镇南路京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GEFT6G。
法定代表人:朱恩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815.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共欠青岛沃棣家居有限公司69815.84元,已支付30000元,剩余39815.84元,我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案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支付我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0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南通艾力绅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81执37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松光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