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33406号
原告:佛山市祥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大南稔丰围龙洲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L0L1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科技园横岭工业园东科***大厦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7701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政和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07672905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祥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勒流建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珊,被告华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前、招**,被告***本人,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5856元及违约金465892.4元(其中965856从2019年1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180000元从2020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LPR的四倍15.4%计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5日);二、判令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5000元;三、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华正公司签订了一份《绿化工程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华正公司委托原告进行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绿化项目,该合同还就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2019年8月20日,经双方协商,原告与被告华正公司补充签订了一份《确认函》,约定由原告继续对案涉工程进行养护,费用为18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工作,并与被告华正公司、***进行了验收结算。2020年3月31日,被告华正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方工程款合计1145856元。后经原告方了解,案涉工程是被告***挂靠被告华正公司承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华正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另经查实,被告勒流建管中心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被告华正公司称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尚未清偿全部工程款,为此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华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华正公司辩称,一、《绿化工程承揽合同》无答辩人授权印章,应为无效合同。涉案《绿化工程承揽合同》**处所用印章为《项目章》,且该印章注明仅能用于技术资料来往,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权限。因此,原告佛山市祥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与答辩人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绿化工程承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二、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因《绿化工程承揽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的违约金及律师费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而且,违约金按LPR的四倍(15.4%)计算,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关于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涉案工程未完成全部结算,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向答辩人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完毕,答辩人因此未能与原告完成结算。
被告***辩称,认同原告提出的1145856元,不认同违约金和诉讼费、律师费,原因是案涉项目勒流建设中心竣工时间是2021年12月3日验收。关于工期的约定,有工期相应顺延的约定,所以到目前为止政府还在走程序结算,不存在延误付款,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被告勒流建管中心辩称,1.本案与被告勒流建管中心无关,本案所涉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华正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被告华正公司主张相关权利。2.案涉工程没有验收,原告与被告华正公司所涉的工程只是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发包给被告华正公司的一部分工程,现在发包的工程没有验收和结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勒流建管中心作为发包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0月27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述以被告华正公司指代),中标价16293439.58元。2017年11月10日被告勒流建管中心与被告华正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园建部分、土建部分、绿化部分、安装部分,合同工期为15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符合招标文件的工程技术指标和各项要求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的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证书为准。承包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须经发包人同意。在“竣工验收”及“施工期运行”项下内容均显示“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双方约定进度款支付节点: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施工后30天内,支付中标合同价10%的工程预付款;完成总工程量50%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中标合同价3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中标合同价40%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完毕且绿化管养期满后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7%的工程款;结算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并办理好验收及移交手续后付清。竣工结算程序:监理工程师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然后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单位共同确认后,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2018年3月23日原告签订《绿化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甲方列明为被告华正公司,工程名称为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绿化项目,工程价款暂定为293万元,保养维护期为绿化初验合格后6个月。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节点:预定开工日期前3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总价款5%;进场施工后7日内预付工程总价款30%;完成绿化工程量80%后,7日内支付工程总款30%;完成绿化工程量100%后7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30%;养护期结束后7日内支付余下的5%工程款。甲方逾期付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原告可停止施工,有权限制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甲方由逾期之日起每天支付所欠款项的1%违约金。合同落款处甲方一栏盖被告华正公司项目章,被告***在甲方代表处签名。
2019年8月20日被告华正公司向原告发出《确认函》,确认“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按《绿化工程承揽合同》的约定完成绿化工程项目并初验合格。因2018年12月31日为期6个月的养护期已结束……就超期绿化养护费达成一致共识:2019年1月1日开始,到2019年6月30日截止,每月收取养护费3万元,合共18万元,于项目竣工验收业主付款后支付”。
2020年1月8日被告***出具结算单,确认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绿化项目部分结算,绿化工程总价2930000元,已付1790072元,减去因地理位置不合适种苗木而没种的总价为174072元,剩下工程款965856元未付。结算单落款处该被告华正公司项目章。
2020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确认函》,对截止2020年3月31日关于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绿化项目的应收款确认“追加养护时间应收金额180000”、“应收欠款总额1145856”。《确认函》落款处该被告华正公司项目章。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勒流建管中心提起诉讼,起诉请求被告华正公司支付误期赔偿款及将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工程材料移交给勒流建管中心,案号为(2020)粤0606民初3152号。2020年3月11日勒流建管中心与华正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内容显示“为督促乙方尽快完成工程扫尾工作,双方就此达成以下意见,共同遵守:一、乙方保证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的外观质量验收……乙方保证在2020年8月31日前,按工程验收规范文件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完工验收工作……由于工程已经远远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误期赔偿费”。2020年3月17日勒流建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
2020年6月15日被告华正公司向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发出《工程延期申请》,被告华正公司向勒流建管中心申请因新冠疫情及多日暴雨导致已完工部分绿化项目需要补种和养护,因此申请将完成外观质量验收的时间改为2020年8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前按工程验收规范文件的要求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完工验收工作。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在《工期延期申请》落款处批复“考虑疫情客观影响,同意延期”并**确认。
2021年12月1日被告勒流建管中心作为发包人,连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进行验收。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对验收工作出具《鉴定书》,显示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简况……由于设计变更及施工单位的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绿化工程开工时间2018年5月4日完工日期2020年8月28日完成情况2020年8月28日验收”、“本工程重大设计变更1份,2021年11月29日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堤围设施等设计变更的批复》……同意对工程堤围设施、湿地公园、滨水文化广场、其昌码头及滨水文化景观区驳岸、防洪值班室、休闲占道等部位进行设计变更调整”
庭审中被告华正公司确认收到勒流建管中心工程款11405407.71元;对于被告华正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庭审中被告华正公司确认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劳务关系,被告***认为与被告华正公司存在合伙联营关系,双方均未就此提交书面证据。三被告均确认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尚未总体竣工验收,只是做了单位验收,水利项目需要先结算后验收。被告华正公司陈述“图纸已经准备好了,现在还没有把资料送去发包人。”
对于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是否发生了变化,被告勒流建管中心表示“顺德***流黄连至江义段水环境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现在作为水利项目走流程。2017年招标与后来实际施工中的变化是工程款的拨付……结算和验收的流程不一样了,绿化工程需要先验收合格后再结算,水利工程需要先结算后验收,但施工的内容是一样的,只是施工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是行政机构的问题。市政园林工程不需要报监,现在水利工程就要报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各被告应如何承担付款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应付款项如何确定
(1)案涉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情形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结合本案事实查明内容,被告勒流建管中心作为发包人,在发包的施工合同中明确若需进行分包则需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庭审中被告勒流建管中心抗辩,被告华正公司将承接工程中的绿化部分分包给原告,并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原告及其余被告亦未能就得到发包人同意的事实进行举证,故案涉合同符合上述违法分包情形,因认定为无效合同。
(2)应付款项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930000元,被告华正公司《确认函》中显示原告已经完成了约定的施工内容,并进入养护期,对超期养护费用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于被告方出具的《结算单》中扣减部分没有种植的数目费用,原告表示认可,被告华正公司、***亦未对欠付工程款数额表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1145856元予以确认,该款项构成为965856元的合同内工程款及180000元的超期养护费用。案涉合同无效,原告诉请按违约金条款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逾期付款利息分别认定如下:对于合同内欠付工程款965856元,酌定从合同内养护期结束后7日即2019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本院对原告诉求中利息标准予以相应调整;对于超期养护费用属于合同外的增加项目,原告在2019年8月20日《确认函》中同意被告华正公司“于项目竣工验收业主付款后支付”,签订《确认函》后发包人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垫付工人工资,被告华正公司并未存在收款而未付的情形,故对于该部分合同外款项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案涉合同无效,该部分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二、各被告应如何承担付款责任
(1)被告华正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华正公司抗辩原告提供的《绿化工程承揽合同》上所盖为项目章,而非被告华正公司的公章,其否认与原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从相关证据显示,被告华正公司并未否认与***之间存在合同或劳务关系,且其持有被告华正公司的项目章,在签订合同后亦安排原告进行了实际施工,被告华正公司于完工后向原告发送了《确认函》并在该函件落款处盖有公章。即使华正公司否认曾授权***进行签约,但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使用其项目章进行签约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在签约后合同实际履行完成,被告华正公司向原告发送的《确认函》,其内容亦可视为对签约行为的追认,故被告华正公司应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被告***庭审自述与华正公司为合伙的关系,合伙人应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勒流建管中心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被告勒流建管中心抗辩其发包给被告华正公司的项目工程仅完成单位验收并未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其已按约定支付节点给付工程款。
被告勒流建管中心与华正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在“竣工验收”及“施工期运行”项下内容均显示“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内容显示,在签订合同时与实际施工后结算和验收的流程发生了变化,整个项目工程作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原市政园林工程系先验收再结算,而水利工程则须先结算再进行验收。
结合《施工合同》中支付节点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80%,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完毕后支付至结算价97%。由此可见在签约时被告勒流建管中心与华正公司之间的约定为先验收再结算,且约定双方工程不包含单位验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项目工程性质发生了变化,但该变化未能归因于承包方,因此导致支付节点的变化影响了承包方的合同利益,在未与承包方协商一致时,不能当然视为支付节点发生变更,双方支付节点仍应按原约定中验收合格的节点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勒流建管中心确认现已支付至中标合同价款的70%,被告华正公司确认尚未向被告勒流建管中心提交竣工图,故现《施工合同》的支付节点应已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中标合同价40%的工程款(总和支付至80%)”,而未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完毕……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7%的工程款”,故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应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80%即16293439.58元×80%=13034751.66元。结合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已付款11405407.71元,被告勒流建管中心仍应支付1629343.95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勒流建管中心应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祥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58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658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祥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养护工程款18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应在欠付工程价款1629343.95元范围内对原告佛山市祥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3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00.37元,由原告佛山市祥辉花木园艺有限公司负担900.37元,被告广东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担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