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民辖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科技园横岭工业园东科路冬俊大厦401-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77018A。
法定代表人:郑俊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六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敬濠,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审被告:珠海市天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兴柠街57号(岭南世家碧景园)10栋1单元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9886798K。
法定代表人:吴敬濠。
上诉人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9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当由接受货币一方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远伦
审判员 李达明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