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民初19614号之二
原告:**用。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六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俊濠。
被告:***。
被告:珠海市天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用诉被告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天爵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用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0.9元、保全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5721.8元),由原告**用负担。
审 判 长 周吉宁
人民陪审员 莫翠娴
人民陪审员 党志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