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15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905XY。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芑,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海,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岭工业园东科路冬俊大厦401-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8A。
法定代表人:郑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与被告广东煌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7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彭晓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