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3760号
原告:***,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3340848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
法定代表人:许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帆,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流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涉及职业病鉴定,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后依法恢复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福斯流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赵海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与福斯流体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8677.1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3日,***加入福斯流体公司,从事装配技术员工作。2018年4月份,***被安排从事金属零件打磨工作,直到2020年3月3日。2019年12月20日,***上班时身体感觉不适,胸部隐隐疼痛,经CT扫描,结果是双肺肺气肿,左肺多发性结节。***把诊断结果告知了部门主管,公司建议返回老家治疗。2020年1月2日,***在老家陕西省宝鸡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四周,由于新冠××疫情爆发,医院门诊全部关闭,医生建议提前结束治疗。2020年2月24日返回公司上班。2020年2月26日***到苏州工业园区体检中心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的结果是发现职业禁忌症,双肺局限性肺气肿,建议不适合接触无机粉尘作业,医院呼吸内科随诊及治疗。医生说可能疑似职业病(尘肺病),建议去第五人民医院看职业病医生。***随后把医生建议告知了公司,公司表示支持医生的建议。随后***电话预约了第五人民医院的职业病的专家。2020年3月3日***被公司正式调离原先的打磨岗位,调整为装配岗位。2020年3月10号,***收到了公司人事的通知从2020年3月12日起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同时要求***离开公司。因对公司的做法不同意,***没有在离职通知书上签字。第五人民医院医生告诉***,尘肺职业病的认定最少也要六个月的时间。中间最少要拍两张高千伏胸片对比之后,才能做职业病认定。***认为其从事的是有害工种,离职体检单也明确身体有问题,故福斯流体公司的做法有草草了事的嫌疑。***从入职时身体健康没有问题到离职时体检单显示双肺肺气肿,双肺多发性结节,接下来没有别的公司会接纳***。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福斯流体公司辩称,原告是2018年3月1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满,因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已至2020年3月12日届满,且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的任何法定情形,故被告依法与原告期满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关系恢复履行期间的待遇,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8年3月13日入职福斯流体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
2019年12月22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苏州九龙医院影像诊断:***两肺多发小结节,请结合老片对比,建议定期复查;右肺上叶肺气肿;所及肝脏钙化灶。2019年12月26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双肺局限性肺气肿;双肺多发结节,建议复查;肝内钙化灶。2020年2月24日,***回福斯流体公司处上班。2020年2月26日,***至苏州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建议“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双肺局限性肺气肿,建议不适合接触无机粉尘作业,医院呼吸内科随诊及治疗。……。”。2020年2月29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诊断***双肺多发结节,较前(2019-12-26)相仿,建议复查;双肺局限性肺气肿;双肺少许纤维灶;肝脏钙化灶;肝左叶小囊肿可能。
2020年3月3日,福斯流体公司将***的工作岗位由去毛刺调整为装配。2020年3月10日,福斯流体公司向***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书》,通知***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3月12日期满,期满后终止;公司将不与你续签下期劳动合同,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你2个月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代通知金,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22523.12元。
2020年3月11日,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影像科诊断***两肺纹理粗,请结合临床。
另查明:***向福斯流体公司提交了2020年1月2日至1月8日、1月9日至1月15日、1月16日至1月22日、1月31日至2月6日期间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并填写了请假单。福斯流体公司按照基本工资5168.64元支付了***病假期间的工资。
2020年3月,***向园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20年3月13日至4月21日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11170.70元。后园区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仲裁申请。***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讼来院。
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依法中止审理,由***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职业病鉴定。***明确经鉴定,其损伤尚不能达到职业病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2020年2月24日上班后至劳动合同期满期间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故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并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次,***已在2020年2月26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职业禁忌证,并非***主张的疑似职业病。再次,***相应病情经职业病鉴定,尚未达到职业病的标准。故意***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的情形,福斯流体公司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福斯流体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劳动仲裁及诉讼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吴海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