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

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91民初6336号
原告: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34084-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维新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许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霞,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提交的工作区域监控显示被告自2018年3月9日起在工作区域闲晃发呆,未进行工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原告系合法解除。
被告***辩称:被告入职以来工作表现好,2018年3月30日原告以被告拒绝工作,在同一天给予两次书面警告并开除,即使被告存在过错也应当给予被告申辩和改过的机会,而不应当天解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3年3月18日进入福斯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3月31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255.53元。
2018年3月30日,福斯公司以***2018年3月9日至3月26日拒绝工作,经部门主管多次劝说无改进,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同日,福斯公司以***2018年3月29日再次拒绝工作,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18年3月30日上午,***收到两份警告处分。2018年3月30日下午,福斯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两次警告,根据员工手册第十四条第3款第3条第2款“不服从工作分配、合理调动,经批评教育仍拒绝服从;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造成不良影响”、第6款“合同期内员工犯有较重违纪行为两次”、第7款“合同期内员工犯有一般违纪行为一次和较重违纪行为一次”的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福斯公司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
福斯公司提供:证据1、车间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18年3月9日起,***存在车间内走动、打扫卫生、串岗等行为,持续时间大多在一分钟左右,少数十几分钟,其余时间,***不在监控视频区域。以证实***拒绝工作。***质证其打扫卫生系领导安排工作,不存在违纪。
证据2、派工单、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2018年3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的工作日志表,领班填写***拒绝生产。***质证该派工单系针对团队,并非其个人,与本案无关,工作日志真实性无异议,但并非每天都填写,2018年3月并非本人填写,同时包含其未出勤的日期,系造假。
证据3、其他员工工作日志、书面证词,以证实***拒绝工作的事实。***质证与本案无关。
证据4、员工手册、确认函、讨论签到记录,以证实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已签收。***质证认可。
另查明:***于劳动争议发生后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9日裁决确认福斯公司支付***赔偿金65725元。福斯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警告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手册、确认函、讨论签到记录、派工单、工作日志、书面证词、监控视频、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876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福斯公司以***拒绝工作分别给予两次书面警告,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违纪事实,福斯公司提供的工作日志并非***本人书写,且福斯公司提供的视并不足以反映***全部工作时间的工作情况,故仅凭工作日志及视频不足以证实***拒绝工作的违纪事实;其次,就解除程序,福斯公司在2018年3月30日当天向***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未在***两次违纪当时给予处分,并未给予劳动者申辩改正的机会。综上,福斯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725元,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725元。
二、驳回原告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斯流体控制(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婷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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