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学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三街村(涉县石岭工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利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的,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晋商工业园区内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学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2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学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1,397.10元。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河北学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北学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2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米 燕
书 记 员 尹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