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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海集装箱厂有限公司、浙江溢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6021号 申请人:青岛黄海集装箱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大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溢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嘉兴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元通街道威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黄海集装箱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溢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嘉兴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除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溢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嘉兴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黄海集装箱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