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88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集装箱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大信镇大金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521960。
法定代表人:金继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溢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长青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93544441。
法定代表人:沈培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嘉兴岐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威博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29549752N。
法定代表人:沈达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2366522T。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G0U1B。
法定代表人:陆贞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集装箱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溢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