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威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29549752N。
法定代表人:沈达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通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2002546U。
法定代表人:许成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电费234710.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本院处置,不足支付优先债权,其名下车辆本院查封,但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房产和车辆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8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做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紧固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冯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臣
书 记 员 沈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