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724民初179号
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196975175B
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01号综合楼第二、三层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2022年8月22日,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被市纪委留置,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待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6.00元,减半收取23003.00元,本院准予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