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4民初59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河源市新市区红星路101号综合楼第二、第三层302室、3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启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源市道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6月8日,原告***以“原告起诉时遗漏必要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诉讼时遗漏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8.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