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889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谈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保全费74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