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22执48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郑州恒丰科创中心7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宛荆街。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粮管所宿舍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8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豫0822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完毕后,应当自履行完毕起3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行完毕的相关凭证,逾期提交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