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2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弦歌路与民生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7Y41J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路西段幸福花开文苑15号楼2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OMA467GYT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太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G2CE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沈丘县**网业有限公司,住所:沈丘县北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672141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河南新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郑州恒丰科创中心7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8922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太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丘县**网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前由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627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河南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22)豫16民终6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3月2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627民初859号民事判决,河南山***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二审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但其未按照通知要求在七日内缴费,也未申请减、缓、免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山***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