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529号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文昌路西段幸福花开文苑15号楼2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7GYT5P。
法定代表人:胡现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市辖区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84D068A。
法定代表人:刘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郑州恒丰科创中心7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89225A。
法定代表人:都春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山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城关回族镇弦歌路与民生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7Y41J9T。
法定代表人:韦志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山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商业承兑汇票507124.88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三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3日,原告从被告河南山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被告***腾置业有限公司,背书顺序依次为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山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前,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承兑系统向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票据显示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在延长期间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2.41元,退还给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