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新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3086号之一
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铁魏路中段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60524H。
法定代表人刘廷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晓南,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49号8层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89225A。
法定代表人宋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纪红,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少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书并执行了该裁定书。经审理,本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终972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新远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649.1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