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舜龙胶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600号之一

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石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37521A。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05168495E。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总经理。

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743元,合计768元,由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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