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600号之一
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石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8037521A。
法定代表人:李世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05168495E。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总经理。
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743元,合计768元,由原告***龙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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