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普罗米修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2号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黄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普罗***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下磨居委会筱塘北街1136号18#309室。

法定代表人:欧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东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谯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斌,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普罗***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宏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华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董国策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