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0842号
原告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4号楼1单元8楼8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5110.1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5110.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