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37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高新企业加速器**。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军,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iv>
法定代表人:姚桂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请求撤回一审起诉,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46元减半收取8723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6元减半收取8873元,由河南中宝档案技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张晶晶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