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781号之三
原告: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自强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0653743Y。
法定代表人:王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匀,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祥路10号世茂望德公馆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QTWLXY。
法定代表人:张修权。
被告:湖北海之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东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0586825F。
法定代表人:刘贞强。
被告:福建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18号6层6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P85M31。
法定代表人:刘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海之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9元,由原告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