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利鑫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甲继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自强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慧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天水利鑫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安捷路桥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水利鑫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天水利鑫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利鑫石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3元,减半收取4306.50元,由上诉人天水利鑫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捷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赵国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