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1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都乐(上海)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WayneTom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蓝科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XXX弄XXX号楼(A座)3楼319室3088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世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都乐(上海)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蓝科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8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都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都乐中国运营财务信息平台项目软件产品销售与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系争合同)第3.1与3.3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向再审申请人授予完整、合法、充分的软件使用许可权,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被申请人应保证系争合同项下所有软件均为合法正版产品并对其拥有知识产权,凡涉及第三方权利的,被申请人应确保其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或已获得相应授权。2016年9月8日,案外人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与另一案外人上海盈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沪民终219号终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制作都乐平台系统的过程中,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修改赛思软件并对外销售,该行为侵害了武汉东方赛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赛思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对系争合同的根本违约,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请并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
蓝科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本案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上述(2017)沪民终219号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故请求维持本案一审及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都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6)沪73民初7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与(2017)沪民终2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前述违约事实。蓝科公司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故认为不应对其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是否成立有直接关联,故对其予以采信。至于该组证据能否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将在下文予以详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在履行系争合同过程中向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涉案软件是否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一审、二审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有关该节事实的主张均未支持,并据此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请。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37号一审判决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19号二审判决,该节事实现已查明,即涉案软件确实侵犯第三方软件著作权,故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系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都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剑峰
审判员 朱佳平
审判员 孔立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