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21民初904号
原告:四平万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新华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天津街9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录,政策法规科科长。
原告四平万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吉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万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永吉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永吉县农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录、张宏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永吉县农业局向万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0765.6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8日,原永吉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吉县农发办)与万嘉公司签订《永吉县农业综合开发2017年一拉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年底万嘉公司按照约定将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2月15日将该工程交付。后永吉县农发办划归到永吉县农业局。2019年7月10日,吉林省同顺水利水电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表明万嘉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2019年11月4日,永吉县农业局对万嘉公司竣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核,至今永吉县农业局仍欠万嘉公司40余万元。万嘉公司多次找永吉县农业局索要拖欠的工程款,永吉县农业局不予以支付。现万嘉公司施工工程已经交付且质量合格,万嘉公司工程竣工至今已近2年,万嘉公司无奈诉至贵院。综上,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支持万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永吉县农业局辩称,2017年,永吉县一拉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省农发办吉农发(2017)78号文件批复建设,经过公开招投标,2017年一拉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的建设工程由万嘉公司中标,由永吉县农发办承包给万嘉公司,永吉县农发办与万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4859996元。2019年7月10日,经吉林省同顺水利水电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要求。万嘉公司在2018年施工并于2018年底将该工程交付运行管理方使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给付工程款的87%,并在整个工程验收后,支付剩余13%工程款。我方已给付万嘉公司87%的工程款,截止至目前为止,我方有400765.60元工程款未结清。由于建设工程的硬化晾晒场有占用一般耕地的行为,我方不能对此工程进行验收,因此,13%的工程款未支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只有在我方对工程完成验收并通过后,才能结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万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8日,永吉县农发办与万嘉公司签订《永吉县农业综合开发2017年一拉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内容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底万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2月15日将该工程交付给运行管理方,管理方随即开始使用至今。永吉县农发办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18日,分三次付给万嘉公司工程款4236743.40元,支付了总工程款的87%。2019年2月18日,永吉县农发办划归到永吉县农业局。永吉县农业局在组织验收该工程时,发现该工程硬化晾晒场存在占用一般耕地的问题,故一直没有出具验收报告。2019年7月10日,吉林省同顺水利水电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检测过程的水泥强度、厚度、宽度满足设计要求。2019年11月4日,永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万嘉公司施工的该工程进行结算评审。经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审,2020年1月16日,吉林市春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评审报告,结论:本工程施工单位送审造价4869820元,评审造价4637509元,审减232311元,审减率4.77%。扣除已付工程款4236743.40元,尚欠工程款400765.60元未付。
本院认为,永吉县农发办与万嘉公司签订的《永吉县农业综合开发2017年一拉溪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万嘉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施工工程,且案涉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万嘉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永吉县农发办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永吉县农发办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永吉县农发办机构调整,其职能划归永吉县农业局,因此,永吉县农业局应承担向万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故本院对万嘉公司判令永吉县农业局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永吉县农业局关于案涉工程存在占用一般耕地,不能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因万嘉公司是按照合同的设计要求进行的施工,而该设计是永吉县农发办设计的,与万嘉公司无关,万嘉公司对占用一般耕地无过错,永吉县农业局不能以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所涉及的占用一般耕地的问题,永吉县农业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本院对永吉县农业局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万嘉公司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万嘉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永吉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四平万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76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永吉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世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