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101号
原告:天津华辰筑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进京路28号4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华道3号华科创业中心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华辰筑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华辰筑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辰筑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3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