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金盆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5执15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金盆丘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金盆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霞凝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金盆丘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60万元,该案款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