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执273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站东路**号云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湖州神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北郊小梅口**-**号。
法定代表人:沈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02民初5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5260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湖州神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于2018年6月12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湖州神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向浙江省公安厅、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浙江省工商局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该账户内存款数额较小,故未予扣划,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网上布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2018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526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502执2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学欣审判员马俊骏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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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邱 宇 峰